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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单位会员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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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癌协会总会不直接发展会员,请同时下载并按要求填写《中国抗癌协会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提交到所申请的省市抗癌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具体事宜请联系当地抗癌协会或对应专业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见中国抗癌协会网站(http://www.caca.org.cn)组织机构栏目。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抗癌协会, 英文名称:CHINESE ANTI CANCER ASSOCIATION,缩写:CA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动员全国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四)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五)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发现、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肿瘤科技人才,评定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的主体,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为普通会员:获得硕士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未获得上述学历职称,但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有突出成绩者;   (五)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专业会员;   (六)对我国肿瘤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外籍肿瘤学专家可申请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和地方抗癌协会推荐,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名誉会员享有对本团体工作建议权、批评权;优惠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名誉会员应当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普通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经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推荐;   (四)专业会员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审查,经专业委员会推荐,报本团体审批成为专业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8日第六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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